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易字第1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易字第10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7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101年度上易字第1015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姚群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968號中華民國101年6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26997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依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規定,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以裁定駁回。倘已提出上訴理由,但所提非屬具體理由者,則由第二審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而所謂具體理由,必係依據卷內既有訴訟資料或提出新事證,指摘或表明第一審判決有何採證認事、用法或量刑等足以影響判決本旨之不當或違法,而構成應予撤銷之具體事由,始克當之(例如:依憑證據法則具體指出所採證據何以不具證據能力,或依憑卷證資料,明確指出所為證據證明力之判斷如何違背經驗、論理法則);倘僅泛言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違背法令、量刑失之過重或輕縱,而未依上揭意旨指出具體事由,或形式上雖已指出具體事由,然該事由縱使屬實,亦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者(例如:對不具有調查必要性之證據,法院未依聲請調查亦未說明理由,或援用證據不當,但除去該證據仍應為同一事實之認定),皆難謂係具體理由,俾與第二審上訴制度旨在請求第二審法院撤銷、變更第一審不當或違法之判決,以實現個案救濟之立法目的相契合,並節制濫行上訴(參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892號判決)。
二、本件檢察官依據告訴人吳沛諼之請求提起上訴,其上訴意旨略以:㈠被告姚群玫當日係穿著球鞋,當球鞋踢到告訴人牛仔褲,因牛仔布料纖維較粗,因此依常情牛仔布料將產生不規則摩擦而導致告訴人大腿擦挫傷合併皮下血腫係正常受傷現象,並非與告訴人指訴被告用腳踢傷所應留下之傷勢情形不符。另導致告訴人皮膚明顯刮痕而該牛仔褲應有明顯破損痕跡之論斷,亦與常情不合,因牛仔布料纖維堅韌不易破損,若被告踢擊導致牛仔褲有破損痕跡,則告訴人受傷程度將無可能僅有擦挫傷合併皮下血腫現象。原審上開認定,似有違誤。㈡原審漏未審酌被告體格超過告訴人許多,以踢擊造成告訴人上開傷勢,衡情亦非無可能。再告訴人已表示,其遲至受傷約11小後始前往醫院驗傷,亦係為考量是否要提告而浪費司法資源,非在該期間內因其他外力導致受傷,原審卻懷疑告訴人傷勢係因其他外力造成,亦有誤會。爰附送告訴人原聲請狀,援引為上訴理由云云。
三、經查,㈠本件姑不論踹踢左大腿成傷,是否會造成牛仔褲破損,惟本件觀諸告訴人左大腿之受傷照片6張(參偵卷第41-42頁),告訴人之傷勢除瘀青外,確實尚有兩道明顯之垂直刮痕,且該周遭之紅腫瘀青,顯係該兩道刮痕所引發,此與遭穿布鞋踹踢致傷,應係受力均勻之瘀血傷勢,並不相同,而有疑義。㈡於原審審理中,被告自承其身高約160公分,告訴人自承其身高約158公分等語(參原審卷第29頁筆錄),顯見被告僅略高告訴人約2公分,另觀諸告訴人於101年3月5日在偵查中所提出被告經監視器攝錄後翻拍之照片17張(參偵卷第38-40頁),內容顯示被告僅係一個普通身材之婦女,其雖已超過55歲之年紀,卻無多數中年婦女發福之相,甚至略顯瘦削,而告訴人在偵訊中自承係其本人之監視器錄攝翻拍照片(參偵卷第23、25-28頁),則顯示告訴人身材姣好,胖瘦適中,是上訴意旨謂「被告體格超過告訴人許多」,並非事實。㈢上訴意旨謂「告訴人已表示,其遲至受傷約11小後始前往醫院驗傷,亦係為考量是否要提告而浪費司法資源」,惟於偵查及原審審理中,經檢察官、法官數次詢問有無辦法和解時,告訴人均堅稱「不和解」(參偵卷第
23、25頁、原審卷第29頁筆錄),致本案或無法於偵查初始即獲圓滿解決,以節省司法資源,於原審判決後,告訴人尚且請求檢察官提起本件上訴,是以告訴人表示其係考量不浪費司法資源,乃遲至案發後11小時方前往醫院驗傷,尚無足採。
四、本件告訴人以前揭理由請求檢察官提起上訴,皆不足以認為原判決有何不當或違法,顯屬上訴未敘述具體理由,依上揭說明,應認檢察官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72條之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王義閔法官李秋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101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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