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6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慧如
陳雅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妨害公務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一○○年度緩字第一四一七、一四一八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隱藏式耳機貳枚、線圈壹條、MOTOROLA牌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枚、電池壹個、准考證壹張、磁鐵棒壹支、隱藏式耳機貳枚、線圈壹條、MOTOROLA牌行動電話壹支、門號0000000000SIM卡壹枚、電池壹個及准考證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二百五十三條或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廖慧如、陳雅如因妨害公務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四○五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隱藏式耳機二枚、線圈一條、MOTOROLA牌行動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0SIM卡一枚、電池一個、准考證一張及磁鐵棒一支、隱藏式耳機二枚、線圈一條、MOTOROLA牌行動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0SIM卡一枚、電池一個、准考證一張分係被告陳雅如、廖慧如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三、查本件被告廖慧如、陳雅如因妨害公務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一百年七月十五日以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四○五七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嗣依職權送請再議,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一百年八月十五日以一○○年度上職議字第三八○六號處分書駁回再議在案,而緩起訴期間自一百年八月十五日起算,至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期滿,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一○○年度偵字第二二○四、四○五七號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一○○年度上職議字第三八○六號處分書及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按。扣案之隱藏式耳機二枚、線圈一條、MOTOROLA牌行動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0SIM卡一枚、電池一個、准考證一張及磁鐵棒一支、隱藏式耳機二枚、線圈一條、MOTOROLA牌行動電話一支、門號0000000000SIM卡一枚、電池一個、准考證一張分係被告陳雅如、廖慧如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陳雅如、廖慧如於本院供述在卷,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第二百五十九條之一,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鄭雅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潘宜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