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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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10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10483號債權人 陳福加 上列債權人陳福加因與債務人 張駿議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陳福加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互助會單所載,本件未約定清償期及利率,請具狀釋明利息起算日從民國104年7月20日起算且請求年息百分之十五之利率其依據為何?並請說明得標數,聲請人是否已得標?各標得標金額?
二、請提出債務人張駿議(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個人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及動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105年11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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