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婚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76號原告 陳育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應具狀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聲請對被告 童國雄 公示送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116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對於當事人之送達,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受訴法院得依聲請,准為公示送達,同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固記載明被告之住所址屏東縣○○鄉○○村○○路○○號且陳報戶籍謄本住址為證,惟本院依址送達準備期日通知書未獲會晤而寄存石光派出所未經受領,本院復依職權調取被告健保、漁保投保資料,查知被告另有居址屏東縣○○鄉○○村○○街○○○號,此有屏東縣林邊區漁會
100年10月31日屏林漁會字第1000001290號函檢送之會員入會申請書、養殖證明書等件在卷可稽。惟經本院送達該址及再次送達被告戶籍址結果,均以無人收受而原件退回,有訴訟文書不能送達事由報告書二件附卷足佐,是以本件被告送達處所不明,無從為合法之送達,本院為免訴訟遲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命原告具狀聲請對被告童國雄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書記官蔡明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