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3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3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392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高樹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育銓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又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40調第1項、第116條第1項第1款參照)。次按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張育銓發支付命令,然本院為明當事人能力及相對人住、居所,乃於民國100年10月26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請 陳明 相對人姓名、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以釋明之,該裁定於100年10月
31日送達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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