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30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3000號原告乙○○
巷16甲○○
巷16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仕勳 律師被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 律師上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8,919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6,18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281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8,919元,尚欠新台幣43,3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詹貴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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