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60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臺中看守所)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自民國玖拾伍年拾貳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嫌刑法第201條第1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自民國95年9月19日起執行羈押,至今將滿3月。茲其上述應予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慧珊
法官黃裕仁法官許月馨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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