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46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95年11月2日民事過失傷害補償狀稱:訴狀代理人乙○係代理嚴父甲○○提出書狀;95年12月4日民事過失傷害補償金額補充理由狀稱:丙○○應付王家成員(約十名)共新臺幣0000000元。則本件原告究為「甲○○」或「王家成員十名」?並不明瞭:①如係前者,依書狀所載「甲○○已於民國95年10月辭世」,則甲○○應無當事人能力,而無從命補正,本件訴訟即不合法;②如係後者,則所稱「王家成員(約十名)」,應補正其姓名及住所或居所。
二、委任狀。
三、提起本件訴訟之原因事實。
四、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78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冰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