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頂讓款項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85號上訴人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卡友聯合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訴字第2585號返還頂讓款項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4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5日
書記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