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6號原告庚○○上列當事人與被告甲○○、丁○○、戊○○、乙○○、丙○○、 王春花 及己○○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貳拾陸萬伍仟柒佰參拾陸元,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柒拾參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