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829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受刑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犯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依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5千元,由具保人乙○○如數繳納後,業經釋放,茲因受刑人逃逸,爰依法聲請沒入上開保證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而其住戶籍地均未變動,亦無在監在押,於執行中迭經傳喚及拘提未獲,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列印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出入監紀錄表、送達回證及拘提無著報告書在卷可憑,足認其確已逃匿。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原繳納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2項、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書記官郭廷耀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