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64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64214號債權人豐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乙○○債務人甲○○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乙○○、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雖主張對債務人有貨款債權存在,惟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銷貨帳款月計表、銷貨單、統一發票、存證信函、支票影本尚無法釋明上情,且債權人提出之銷貨帳款月計表、銷貨單及統一發票上,客戶及買受人欄均載明係關廟、關廟(世益)、世益企業有限公司,並非債務人乙○○、甲○○, 茲查 其等分別係世益企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及支票發票人,則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乙○○、甲○○二人給付貨款部分發支付命令,既未盡釋明之責,自均難准許。故依首開法條規定,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映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