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 游如苹 即新永進車體工廠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拾肆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捌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民事庭法官李木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19日
書記官林蔚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