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471號
原 告 綠中海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劉利珍
訴訟代理人 李家綰
被 告 梁幸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9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同
年12月23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依前
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張淑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書記官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