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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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27號債權人傑出家庭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蘇志仁 債務人 洪燕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前本院以裁定命補正下列事項:㈠確認請求範圍為何?(僅本金或利息或一併請求之?)㈡確認請求金額應為何(因聲請狀內載有$49200元及$87000
元)及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勿省略)。
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今裁准本金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元及其利息外,其餘聲請駁回之。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游勝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7年4月25日
書記官賴亮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