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28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28570號債權人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 李兆環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提出債務人簽訂係爭貸款契約時,經其法定代理人(父母)同意或事後承諾之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8月12日
書記官陳坤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