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壢簡附民字第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原告蓋赫科技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原告甲○○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林清漢 律師被告乙○○上列被告因98年度壢簡字第2337號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如附件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附帶民事訴訟,係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為請求回復其損害,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故提起是項訴訟,須限於起訴之犯罪事實侵害個人私權,致生損害者,始得為之,最高法院23年度附字第248號刑事判例意旨,可為參照。次按檢察官以被告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提起公訴者,法院如僅認其中一行為成立犯罪,固無須就犯罪不能證明部分,特於主文中諭知無罪,惟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1項所謂刑事訴訟諭知無罪,按諸立法本旨,自係包含此種情形在內,故關於上述犯罪不能證明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亦應依同條項之規定,以判決駁回之,此項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已有上訴,則依同條第2項之規定,亦不得上訴,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8號刑事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又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其因裁判上之一罪,法院不另為無罪諭知者,亦同,亦有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8號民事判例足佐。
二、經查,本院98年度壢簡字第2337號刑事判決固認被告乙○○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無故侵入他人建築物附連圍繞之土地罪。惟該判決既認被告乙○○所為之陳述並無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而不構成毀謗罪,然因聲請簡易判決意旨認此部分與本案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而不另為無罪之諭知,有該份刑事判決可稽,揆諸前述說明,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而失所附麗,應併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石蕙慈如不服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