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56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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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簡字第56369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日允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容正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金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