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1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判決 96年度重小字第41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6年5月23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捌仟肆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
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並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內者
,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息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5月30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張瑜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華 民  國 96 年5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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