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39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廖欣怡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六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姜悌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黃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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