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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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重小字第671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6年7月4日下午2時1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張瑜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馬秀芳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