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7年度豐簡字第8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豐簡字第89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90元,惟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02,825(土地公告現值1,415,925
  元+建物課稅現值186,9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39元,原告僅繳納3,090元,
  尚欠13,84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一份(記事欄不能省略),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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