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簡字第1972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4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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