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上列原告因清償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500,000
元,應繳裁判費35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
尚應補繳34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鍾信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