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鄭世鴻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劉書帆 被告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黃柏翔 訴訟代理人 范俊松
劉順寬 律師 陳長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周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