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訴字第2號原告 鄭世鴻 訴訟代理人 胡峰賓 律師複代理人 劉書帆 被告仁德醫護管理專科學校法定代理人 黃柏翔 訴訟代理人 范俊松
劉順寬 律師 陳長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11月8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子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周煒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