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29號原告 葉叡緹 被告 黃泊瑞 上列當事人間因被告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刑事案號:113年度金簡上字第2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素珍
法官李怡昕法官陳怡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4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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