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再易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117號再審原告 劉芷涵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蔡美吟 間返還借款事件,提起再審之訴,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萬3,78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萬8,726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李國增
法官胡芷瑜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書記官呂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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