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487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孫婉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萬柒仟肆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茲因債權人業蒙行政院金融堅督管理委員會核准概括承受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特此敘明。
(一)債務人孫婉如於民國92年12月2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於民國104年8月31日前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於民國104年9月1日後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遲延利息,並按月計付逾期違約金叁佰元,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1747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周聰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1月1日
書記官詹玉惠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4873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婉如│自民國094年1│至民國104年0│周年利率19.71%│││17474││2月28日起│8月31日止││││元│├──────┼──────┼───────┤││││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周年利率15%│││││9月01日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孫婉如│自民國094年1│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違│││17474││2月28日起││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元,最高收取3│││││││個月│└──┴───┴─────┴──────┴──────┴───────┘◎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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