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84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務人 楊憶 雯債務人 李美翎 債務人 楊憶真 債務人 楊憶華
一、債務人李美翎、楊憶真、楊憶華、 楊憶雯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貳仟柒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楊憶雯於就讀蘭陽技術學院附進修專校時依行政院頒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之規定,邀同債務人李美翎、案外人 楊盛發 (歿)〔民國104年07月10日死亡,經鈞院105年09月07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06060號函告查無被繼承人楊盛發之繼承人聲請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之事件〕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4筆,金額總計新臺幣172,332元依借據約定債務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倘債務人不依約償還利息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楊憶雯自民國105年03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迭經催討無效,迄今尚積欠本金52,732元及如「聲請之數量及標的」欄所列之利息、違約金,依借據約定,倘借用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聲請人得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另案外人即被繼承人楊盛發(歿)既為連帶保證人,其合法繼承人即連帶債務人楊憶真、楊憶華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楊盛發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李美翎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如無法送達時,酌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速賜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據、楊盛發繼承系統表、債務人戶籍謄本、鈞院105年09月07日新北院霞家科春字第006060號函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促字第2843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翎、楊│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52732│憶真、楊憶│3月01日起│3月29日止│六九│││元│華、楊憶雯├──────┼──────┼───────┤││││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3月30日起│7月05日止│六二││││├──────┼──────┼───────┤││││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7月06日起│7月31日止│五五││││├──────┼──────┼───────┤││││自民國105年0│至民國105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8月01日起│8月25日止│一五││││├──────┼──────┼───────┤││││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8月26日起││一五│└──┴───┴─────┴──────┴──────┴───────┘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美翎、楊│自民國105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732│憶真、楊憶│4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華、楊憶雯│││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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