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付保護管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8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岳祥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鹿草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3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岳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查受刑人前因竊盜及違反森林法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另因傷害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且均移付執行在案(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更助字第116號、104年度執字第5076號)。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5年10月20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日,縮短後刑期屆滿日為105年10月8日,有該署105年
2月19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參,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坤志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2月23日
書記官陳俊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