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23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聖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審訴字第23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訴字第234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金聖興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曾淑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