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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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9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林家祺 律師
李兆環 律師複代理人己○○被告乙○○
甲○○丁○○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原告聲請對被告乙○○、甲○○、丁○○、丙○○公示送達民國95年11月3日起訴狀繕本、本院96年2月12日準備程序筆錄影本、97年2月18日下午2時0分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中華民國96年8月31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鍾任賜
法官施月燿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
書記官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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