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5867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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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58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5867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聲請人尚應繳納新臺幣伍佰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簡易庭法官范智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8月30日
書記官陳麗霞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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