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4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六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順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4日
書記官陳筱筑附件: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伍仟肆佰肆拾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計算)。
二、提出聲請前2年每月必要支出,請列明細表,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醫療費部分並應說明聲請人係自何時起罹患雙手肌腱炎、子女罹患氣喘及蠶豆症過敏體質,並提出診斷證明書)。
三、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
四、陳報聲請人當時與最大金融機構聲請協商時聲請人及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各提出之協商條件為何?
五、釋明為何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人清冊中有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卻無記載?並應說明是否有再與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富全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一併進行協商。
六、詳細說明債務形成之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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