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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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平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1年度執聲字第1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平順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平順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6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併合處罰之案件,有二以上之裁判,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定應執行之刑時,最後事實審法院即應據檢察官之聲請,以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殊不能因數罪中之一部分犯罪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最高法院47年台抗字第2號裁判要旨參照)。至已執行部分當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之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28號、93年度台抗字第119號裁定要旨參照)。
三、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台非字第473號裁判意旨可資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而其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案件(即本院109年度簡字第1681號、110年度簡字第366、460號),雖業於民國111年1月17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該判決各1份在卷可查,惟揆諸首揭說明,此乃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應予扣除已執行刑期之問題,與得否再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無涉。又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大字第486號裁定主文雖明示:「已經裁判定應執行刑確定之各罪,如再就其各罪之全部或部分重複定應執行刑,均屬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不以定刑之各罪範圍全部相同者為限」,然本件定執行刑符合「增加經另案判決確定合於數罪併罰之其他犯罪」,並有定應執行刑之必要,應符合上開最高法院見解所闡釋之例外情形,本件仍得再定應執行刑,是檢察官就如附表所示之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斟酌附表編號1至4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拘役70日,附表所示之17罪均係竊盜罪,罪質相同,並考量本案各次犯罪之時間距離、犯罪手法、被害人所受損失等情,及本院函請受刑人就本案表示意見,然受刑人屆期並未回覆,有本院詢問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意見調查表、送達證書在卷可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范馨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許原嘉附表:
受刑人吳平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判決確定日期1竊盜拘役5日(3次)109.06.04109.06.08109.06.09彰化地檢109年度偵字第7782、7933、9003、9260號彰化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681號109.10.30彰化地院109年度簡字第1681號109.12.12彰化地檢109年度執字第5800號經本院以110年度聲字第970號裁定應執行拘役70日(已執畢)2竊盜拘役3日(4次)109.06.02109.06.04109.06.05109.06.113竊盜拘役10日(5次)109.06.07109.06.07109.06.11109.12.08109.12.09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269號、110年度偵緝字第68、69號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366號110.03.26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366號110.05.12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333號4竊盜拘役10日(2次)109.10.06109.10.26彰化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899號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460號110.04.09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460號110.05.25彰化地檢110年度執字第2512號5竊盜拘役10日(3次)109.06.09109.11.21109.12.07彰化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62、263、264號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095號110.11.26彰化地院110年度簡字第1095號111.02.08彰化地檢111年度執字第45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