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交附民字第22號原告 余耀宗 被告 李茂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1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余耀宗對本院109年度交訴字第61號,被告李茂松過失致死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卓春慧
法官林家賢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書記官蘇春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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