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664號原告 葉賴芳蓮 被告 林靜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靜娟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民事庭法官黃梅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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