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基簡調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基簡調字第2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基簡調字第268號聲請人臺陽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顏惠哲 訴訟代理人 鄭東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宗祥 之繼承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相對人即胡宗祥(身分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繼承人之姓名、住址等人別資料,並提出胡宗祥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起訴,未據於起訴狀載明相對人胡宗祥之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二、又聲請人得持本裁定向戶政事務所申請相對人胡宗祥之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及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再據以補正相對人胡宗祥繼承人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聲請人所提書狀不合程式,非本院得依職權代聲請人補正,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洪幸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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