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0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文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78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文旗因犯如附件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受刑人蔡文旗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件(即受刑人蔡文旗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考量受刑人各犯罪情節及侵害法益均相同,犯罪時間亦屬相近,惟其自民國93年起即不斷觸犯施用毒品罪名,屢經判刑確定及執行,仍未戒除毒癮,為達矯治受刑人之目的,自不宜酌定過低之應執行刑等情狀,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
書記官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