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2670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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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6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26700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新華明精密實業有限公司即新華明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補其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王淑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