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9年度鳳小字第935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鳳小字第93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0
月20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捌
萬伍仟叁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上述起息日起
三個月內,每月以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玖萬肆仟捌佰陸拾貳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呂佩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書記官李忠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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