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上訴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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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上訴字第24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2425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志誠 選任辯護人 張立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257號,中華民國104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邱同印
法官林惠霞法官黃雅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雅云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