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交聲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101年度交聲字第30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代表人 劉昭明 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林海樹 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為旗監違字第裁85-8560B6001號之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原處分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林海樹(下稱異議人)在6個月內,駕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等語。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遭吊扣職業駕駛執照就沒有辦法賺錢維持生活,希望改以較輕之處分云云。
三、按汽車駕駛人,行經有燈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闖紅燈者,處新臺幣1,800元以上5,400元以下罰鍰,並記違規點數3點,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3條第1項、第63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前段亦有明文。
四、經查,異議人分別於民國100年10月11日及11月20日,各駕駛車號00-000號職業貨運曳引車,及車號00-0000號小客車,在屏東市○○○○道,及台三線三和路口,因「闖紅燈」違規行為,經警攔停製單舉發,嗣原處分機關除依前揭規定處罰鍰、並各記違規點數3點外,並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前段逕行裁決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情,有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函、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違規查詢報表、交通部公路總局高雄區監理所旗山監理站旗監違字第裁85-8560B6001號裁決書在卷可稽,足認異議人確有汽車駕駛人在6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6點以上之情無訛。異議人雖執前詞置辯,惟本件原處分機關依公路監理電腦系統之自動註記,發覺異議人在6個月內,有效之違規記點達6點以上,而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第3項規定,裁處吊扣駕駛執照1個月並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之處分,自屬適法而無不當。從而,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第1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俊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1日
書記官胡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