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交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5年度交字第3號原告 郭志銘 上列原告因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原告起訴狀之主張觀之,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原告應遵期補正被告為原處分機關:高雄市政府交通局,並表明代表人姓名: 陳勁甫 。
二、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補正後合於程式之起訴狀及其繕本或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富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邱秋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