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14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林 邱惠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伍仟陸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 林邱惠鈺 於民國85年7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7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8年3月13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028元及費用2219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緣相對人林邱惠鈺於民國84年6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87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88年3月27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14842元及費用24155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6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林邱惠鈺4│自民國08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21008│0000000000│03月14日│││││元│5650│起│││├──┼───┼─────┼──────┼──────┼───────┤│002│新臺幣│林邱惠鈺5│自民國088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十│││129455│0000000000│03月28日│││││元│2510│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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