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票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47號聲請人新漢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坤霖 相對人 劉秋林 上列聲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本票原本三件(票號CH573176、0000000、0000000)。
二、補繳聲請費新台幣2,000元。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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