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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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126號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 賴振輝 上列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10年度戒執一字第23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戒執一字第23號強制戒治停止執行。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聲明異議人即受處分人賴振輝(下稱聲明異議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評估後,認聲明異議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而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2日以110年度毒聲字第8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然法務部業於110年3月26日修正「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手冊」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爰聲明異議,請求停止強制戒治等語。
二、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次按處罰或保安處分之裁判確定後,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而法律有變更,不處罰其行為或不施以保安處分者,免其刑或保安處分之執行,刑法第2條第3項亦有明文。而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以法矯字第11006001760號函修正發布「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內有關「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之第1題及第3題之計分方式,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而上開評估標準紀錄表及說明手冊,乃法務部針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事項所為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具有法規性質之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3條規定參照),則法務部對此二者所為修正,要屬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之修正,為「法律變更」,若依新標準重新評估有合於刑法第2條第3項所稱「法律有變更,不施以保安處分者,應免其保安處分之執行」之情形,檢察官應本於職權停止強制戒治之執行,釋放受處分人,如檢察官未為前述之處置,應認檢察官已拒絕重新評分,受處分人自無庸再另向檢察官為何請求,而可依刑事訴訟法第484條之規定,逕向為該裁判之法院,對檢察官所為強制戒治之執行指揮聲明異議。
三、經查:㈠聲明異議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依本院109年度毒聲
字第32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110年度毒聲字第82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戒執一字第23號執行強制戒治,目前仍在戒治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
㈡而就認定聲明異議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所憑之「有無繼續
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經法務部於110年3月26日修正實施,就其中「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修正為每筆(次)
5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他犯罪相關紀錄」修正為每筆(次)為2分,總分上限為10分,其餘則無修正,則據此重新計算後,聲明異議人各項分數分別為:1.靜態因子:前科紀錄與行為表現部分合計19分(包括毒品犯罪相關司法紀錄評估為10分【以上限10分計】、其他犯罪相關紀錄評估為4分、入所時尿液毒品檢驗評估為5分)、臨床評估部分合計12分(包括合法物質濫用評估為2分、使用年數評估為10分);2.動態因子:所內行為表現為2分、臨床評估部分合計
4分(臨床綜合評估【含病識感、動機、態度、就醫意願】評估為4分)、社會穩定度部分5分,以上合計為42分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110年1月11日中戒所衛字第11010000150號函及所附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證明書、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可佐。
㈢從而,聲明異議人依前開修正後之「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
評估標準紀錄表」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說明手冊」重新計算分數後,總分為42分,並未達前開評分說明手冊所定「靜態因子分數總分在60分(含)以上;或靜態因子與動態因子分數相加,總分在60分(含)以上」之「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標準,此時即應為有利聲明異議人之認定,而認其「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檢察官既未依刑法第2條第3項之規定免除聲明異議人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則本件聲明異議為有理由,應裁定停止聲明異議人強制戒治之執行。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黃世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捷菡中華民國1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