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簡字第6806號
原 告 華信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上午十一時
五十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書逸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