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587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5872號
被   告  陳正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光和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
件,上訴人對於本院97年度雄小字第5872號民事第1審判決提起
第2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9,864元,應徵
第2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雨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鄭翠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