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6447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1月25日下午2時32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勻睿
書 記 官 王楨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玖仟伍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
萬玖仟參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玖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
幣貳拾玖萬參仟參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仟陸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單資料查詢、卡戶
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國民現金貸款
交易明細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
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
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王楨珍
法官許勻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