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645號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禤惠儀

債務人 方侯

李曉華

一、債務人方侯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參拾伍萬零玖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其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方侯又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曉華負清償責任。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世鵬

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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